自学考试

转发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校自考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30 16:09:53 作者:admin 浏览量:3034

川招考委[2009]75号

 

省招考委   省教育厅

关于切实加强高校自考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多年来,我省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下同)在教育部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为满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主举办或以学校为依托联合社会力量举办高教自考助学班,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自考助学活动。这对于增强高等学校办学活力,培养更好更多的人才,促进四川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近一段时间,个别高等学校由于自考助学管理工作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校外教学站点的办学条件与招生宣传不相符,导致了少数学生集体上访。这不仅会影响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对自学考试的持续健康发展、高等学校形象、社会稳定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省招考委、省教育厅要求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自考助学管理工作,规范招生行为,改善助学条件,强化教学辅导,提高助学质量,促进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高等学校在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富余的教育资源举办各种形式的自考助学班。高等学校举办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每年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省招考委、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招生。其中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在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的文件中要予以说明。高等学校每年10月30日前必须将校本部和校外教学站点的实际招生专业与人数、教学方式、教师来源、收费标准、负责人及其电话等分别列表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高等学校发布的自考助学招生广告(含简章,下同),内容必须真实具体,严禁虚假广告和不切实际的承诺;入学通知书(不能印成录取通知书)封面上要标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字样;要明确告知考生“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由省招考委组织统一考试,毕业证书由主考学校副署省考委颁发”,不得使用含糊用语导致考生误解。高等学校以外的自考助学组织不得以高等学校的名义招生;高等学校校内二级机构(含各部门、院系、社团组织等)自学考试宣传、招生有关工作均须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不得擅自以高等学校或二级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高等学校需要发布自考助学班招生广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手续。必须由学校分管领导审签,报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后方可发布。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自考助学班招生广告,需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学校自发的招生简章,应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印制。

三、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学校要确定分管领导并指定职能部门(继教院)统一管理。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助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院系、社团组织举办的自考助学班,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与学校签订管理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高等学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与教学权,招生和教学等相关工作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各自考助学班向考生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中介费,从源头上杜绝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四、高等学校要不断改善助学条件,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要强化自考助学的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折算为课时数安排课程教学,加强实践性环节的培训与考核,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要配备好班主任,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建设和指导,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政治思想教育体系之中。

五、高等学校要切实规范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站点的管理,做好稳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合作办学的审批、管理、督查制度;慎重选择合作办学机构,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新设置校外教学站点,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要把规范校外教学站点的办学行为,作为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六、建立自考助学监督、考核制度。高等学校要定期排查自考助学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果断采取化解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今年国庆前,各高等学校要组织力量对所属的校外教学站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随时对高等学校的自考助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的自考助学行为,对违纪违规招生与办学,质量低劣,社会影响坏的,取消其助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确保社会稳定大局。

七、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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