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育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7 16:04:48 作者:网教科 浏览量:14127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设立的管理,促进网络教育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条 西南科技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68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普通高校(教高厅【20022号),具备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资格。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学校网络教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  校外学习中心由西南科技大学与申请设立单位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成立。校外学习中心在网络教育业务上接受学院的领导,在行政上隶属于依托建设单位。依托建设单位应对校外学习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校外学习中心应接受所在地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设立原则

1. 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一般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或者是公办且具有中等(含中等)以上人才培养资格的院校。也可以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关办学资质、固定办学场所且办学实力较强的民办中等学校和培训学校。

2. 校外学习中心一般设置在地市级城市,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校外学习中心,尽量设在交通便利的地区。

第四条  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条件

1. 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办学资质,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具有满足办学要求的固定办学场地,须提供办学场地自有房产权属证书或3年及其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在办学有效期内)。

3. 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4. 能够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教育的招生管理、教学教务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技术支持等。

5. 有满足学生管理服务需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教学及学生活动场地,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相对稳定的符合要求的考试场所,并具有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的相应条件或能力。

6. 具备网络教育相关专业教学需求的师资队伍,能够保证部分课程教学辅导、答疑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胜任指导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

7. 具备符合网络教育所需要的硬件条件及支撑环境。

1)公众网的接入带宽不低于2MB,内部局域网不低于100M,具体带宽由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生规模及上网情况确定,但应保证学生能同时上网登录学院网络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平台及点播多媒体课件;

2)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3)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并与互联网连接),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4)配备专用的计算机机房,计算机数量应该与学生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设立程序

1.申请单位按照学院相关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2)申请单位概况、申请办学类别、层次、规模;

(3)申请单位实施管理的领导小组和初步设想;

(4)申请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

5)申请单位专职管理人员汇总表、专职辅导教师汇总表、兼职辅导教师汇总表;

6)申请单位办学资质及固定办学场所证明材料扫描件:公办学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办学场地自有房产权属证书或3年及其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在办学有效期内);

7)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教学场地、计算机机房等地点的实地拍摄照片。

2. 学院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学院派人进行实地考察。

3. 学院对申请单位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联合办学单位。

4. 学院与确定的联合办学单位共同协商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5. 学院和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共同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6. 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学院正式在当地设立校外学习中心,联合办学协议正式生效,即协议有效期从备案批准之日算起。如未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则此前签订的协议自行失效。

7. 学院对新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网络教育业务培训,并在学院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校外学习中心名称及印章的使用

校外学习中心名称: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名称为准

校外学习中心印章:由学院统一刻制,印章为长方形。该印章在合作协议期限内供校外学习中心使用。印章使用范围仅限于开展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相关的业务活动。印章由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保管。合作协议一旦中止,印章即由学院收回。

第七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人员配置

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开展网络教育各项工作。校外学习中心至少应配备如下人员:

1.  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人员

负责人1名,必须是依托建站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专职招生管理人员至少1名;专职教学教务管理人员至少2名;专职技术维护人员至少1名;财务管理人员至少1名。超过1000名学生规模的配备的教学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 师资队伍
   
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按学院要求聘请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专业的本科教学或研究工作经验、有较高业务水平、能够独立承担教学辅导、答疑及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导教师都应按学院要求填写相应信息表格,并报学院备案。校外学习中心工作人员和教学辅导老师应保持相对固定,如有变更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附则

1. 本规定解释权在西南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