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育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8 09:57:54 作者:教学司[2001]80号 浏览量:62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大连市、青岛市教委:

现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附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年十二月四日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依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培养单位印制的学历证书要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规定的内容。

三、学历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是电子注册的重要内容,各培养单位务必按《规定》的要求编排。毕(结)业生数不到千、万位数的,编号中证书顺序号千、万位数置以“0”代替,不得出现其它字符。

结业证书同所在专业(班)毕业生证书统一编号注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编号仍使用原结业证书编号,即同一学生无论结业或毕业其学历证书只有一个电子注册号。结业换毕业的情况在该学历证书注册的“备注”中说明。

四、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形式中的半脱产即为业余学习,归入学历证书注册内容的“业余”类。

五、《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前由原国家教委批准的部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所招的大专(高职)班毕业生,由举办学校或合作办学高校具名颁发证书、申报注册。

六、招生时以“××大学(学院)××分校(院)或××大学(学院)××大专(高职)班”等名义招生,其学生毕业时办学单位没有变化(调整、合并)的,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以招生时对社会公布的办学单位名称具名并申报注册。

七、教育部仅批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试招注册视听生。此类学生毕业证书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颁发,报教育部审核注册、备案。

八、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对所招收的网络教育学生,按以下方式对颁发的学历证书进行申报注册:

(一)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通过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并载入录取库的网络教育本专科学生,学校以其参加入学考试的类别随本校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历证书一同申报注册;

(二)学校自行命题、自行组织招生考试、自行录取的网络教育本专科学生,由学校按招生时确定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类别建新类申报注册(因未经省级招办录取,省级招办录取库无录取名单,需另建类单独审核、备案);毕业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中办学类型(网络教育)为“7”。

九、军队院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录取,为地方培养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生,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由颁发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即省级自考办)按《规定》中的注册内容将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此类毕业证书注册编号中培养层次代码本科为“5”,专科为“6”。

十一、经教育部批准有招收留学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其留学生学历证书编号中办学类型代码为“9”。留学生学历证书注册由学校直接向教育部申报。 

十二、高等教育保密性专业毕(结)业生的学历证书注册时,培养单位须注明“保密”,注册部门另行分类注册,单独报教育部。培养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得将其上网供公众查询。

十三、春季毕(结)业生及提前毕业学生学历证书与当年秋季毕(结)业生学历证书一并注册。

十四、培养单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学历证书注册时间为每年7月底之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报经注册学历证书时间为每年8月底之前;教育部9月审核、备案。教育部审核、备案之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网上公布。

十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错、漏报以及结业换毕业的学历、证书注册修改时间为11月份(高等学校的时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以往在9月以后才能颁发毕(结)业证书的培养单位,要尽量调整教学计划,使学历证书注册时间与整体工作同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1月底之前将修改、补注学历证书结果报教育部审核、备案。每年学历证书注册信息入网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十六、教育部对学历证书的审核、备案以及提供网上查询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实施。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历证书注册部门在收取学历证书注册管理费时,须按收费管理规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